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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编辑:淄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29

答: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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